京东平台近期市场监管处罚相关案例解析-京东平台处罚规则

京东问答2年前 (2022)发布 京东问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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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器械当事人为销售“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发布了含有迷信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1)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含有“等内容的广告判断近视需要通过专业医疗验光“

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公布了典型虚假宣传处罚案例,京东平台发布部分典型案例,希望各位商家朋友切勿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前自检自查,确保避免类似违规问题~

京东平台近期市场监管处罚相关案例解析-京东平台处罚规则

一、违规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器械

当事人为销售“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在某平台旗舰店内发布含有“抗皱”“保湿”“保护皮肤水分流失,有效阻隔紫外线、照射、细菌病的侵害”等内容的广告

上述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违规点:发布了含有迷信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讲讲三名女生的面相,得利或缺失,什么样的容颜能入豪门?”“孩子的学业和文昌局的布置”“生命中贵人和小人的看法”“改善运势的简易方法”等含有迷信内容的推文,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规点: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1)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含有“xx视康:结果(去根,一生无忧)不是矫正,是逐渐彻底恢复一次逆转,彻底康复”等内容的广告

判断近视需要通过专业医疗验光,当事人未采用任何验光设备,仅通过视力表记录顾客的视力,并宣称通过眼周推拿按摩、视力提升眼操、逆转望远等服务可实现逆转近视、摘掉眼镜的效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叶黄素抑菌护理液”“医用冷敷贴”等产品的宣传语中使用了“逆天科技世界独创”“可以促进睡眠,改善睡眠”“缓解视力疲劳,视力下降,视力模糊”“预防和愈合假性近视、飞蚊症等”等内容并在未取得专利的情况下,在广告中宣称“双项专利号”

当事人销售的“叶黄素抑菌护理液”是普通消毒用品,“医用冷敷贴”是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内容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低成本、快盈利、易经营、0门槛”、“私密抗菌凝胶…自主研发的专利产品,抗菌率高达99.6%,堪称凝胶中的爱马仕

具备实实在在的真人案例,功效显著,帮助30W+女性获得性福健康”等含有对收益作保证性承诺和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违规点:普通商品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和保健功效

1)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红参浸膏”,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宣传其具有“清洗血管”、“缓解疲劳”、“保肝护肝”、“调节血糖血压”、“提高记忆力”等保健和疾病治疗功能,缺乏科学依据

当事人购进的“xxx麦饭石”产品,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该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为普通日用品,宣称具有“消炎、止血、止痛、促进伤口愈合、缓解皮肤疾病”等疾病治疗功能,属于对商品性能和功效的虚假商业宣传,对消费者具有欺骗误导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6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经查,当事人将含有“冬季抗疫乳铁当道,预防病毒性感冒、发烧,增强免疫力,降低抗生素的副作用”、“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增强抵抗、提高免疫、呵护新生”等内容的宣传用语放于网店,用于宣传普通预包装食品“xx铁蛋白调制乳粉”,宣传内容所指的功效没有相关佐证材料

当事人在网店对所售的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儿童漱口水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抑菌消炎”等,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五、违规点:儿童牙膏使用“安全可食、可吞咽”的宣传用语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儿童牙膏时使用“安全可食、可吞咽”的宣传用语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六、违规点:商品宣传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从原料到食物、从农场到餐桌,横跨保健到生活,为您提供最好最棒的产品!”

“以最好最棒的态度,创造最大的价值”“专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落实由农场到餐桌的最高规格”“替代抗生素之最佳营养策略”“独步全球的发酵技术”等宣传用语

当事人还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有“最好最棒的蛋白而且不只是蛋白”“来自台湾独步全球的发酵技术”等宣传用语

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总结:

1、医疗器械产品的宣传内容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

2、商品描述信息不得含有迷信宣传内容

3、商品描述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描述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4、普通预包装食品和普通日用品描述信息不得涉及疾病治疗或保健功效,如:增强免疫力、调解三高、提高记忆力、护肝、消炎止血、缓解治疗皮肤疾病、预防感冒/发烧等

5、儿童牙膏不得使用“安全可食、可吞咽”的宣传用语

6、商品描述信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低”“最好”“最优质”等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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