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战618购物狂欢节-除了卖货

本文主题淘宝618购物节,淘宝电商法律风险,淘宝618,淘宝营销引流。

本文是618电商法律干货,长度10233字,篇幅比较长,建议先收藏再观看。

一年一度的618购物狂欢节就要来了。为了备战618,电商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备商品,精心打造营销方案活动,就等那一刻的见证。在获取市场业绩的过程中,商业运营自当是重中之重,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风险也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环。初创阶段的电商更有必要了解这些常见的电商法律风险,防范风险,让法律成为电商的助推,而非绊脚石。

鉴于电商法律问题种类繁多、涉及层面广,文章篇幅有限,本文暂先从电商角度、结合实务案例,主要对电商运营、618购物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概述式分析、总结,供电商对618集中促销期间的运营法律风险有大致的了解、参考和运用。后续,我将在更新的文章中对专项法律问题进行逐个、重点讲解。

一、618促销法律规则及常见促销法律问题分析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商家在集中促销活动(618、双11等)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至十八条,明确了商家在618购物节期间的促销活动应普遍遵守如下义务:

(一)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

(二)促销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不得刷单刷信。

(四)促销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当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附赠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附赠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五)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改变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六)有奖促销,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

上述义务是明文规定的商家在618期间促销的强制性、一般性义务,各个平台的大小电商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

实践中,秒杀、随机抽福袋、限时免单等是促销活动中运用最多的、最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促销活动方式,随之也产生法律问题。以下具体讲解这几种促销方式的法律处理方法。

1、秒杀

秒杀是常见的促销活动之一。商家在自己线上店铺展示页显示商品的“秒杀”价格信息,吸引买家下单购买。如果商家做到“秒杀”信息展示的价格与买家实际结算支付的价格一致,这没有问题,这是“秒杀”促销活动的本意。

但有商家,“秒杀”活动信息展示的商品是活动价或超低价,然而在买家拍下,提交订单,结算支付时,却变回原价。买家认为商品应按秒杀价实际结算,买家按原价支付后,商家在活动结束后会要退回差价或返现。商家则认为,买家结算时,“秒杀”商品售完,商品自动恢复原价,应按原价结算支付,不退差价或返现。买家或商家,以谁的解释为准?

商家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不利于商家一方进行解释,并认为,秒杀商品在结算时,出现实际结算价与秒杀活动价不一致的情形,如经调查,是买家支付时,参加“秒杀”活动的商品已经售完,只是商家还来不及撤销“秒杀”促销信息,来不及调整价格信息,确因商家来不及调整促销商品价格信息导致实际结算价与秒杀活动价不一致的,不构成欺诈。这种情况只构成违约,商家要要按承诺的秒杀价向买家出售商品,退回差价或返现。否则,需承担退货退款的责任。如调查,确认是商家故意发布虚假秒杀信息,实际根本没有秒杀活动,故意诱导买家下单的,同时构成违约和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2、随机抽福袋

随机抽福袋也是电商的常用促销手段,操作不慎,容易陷入价格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比如,电商对外宣传的“福袋”统一售价较低,比如售价900元,对外说福袋内的商品都是平常售价较高的商品,如售价3999元等。有买家心动,参加随机抽福袋的活动,结果付款抽到福袋后,发现福袋里的商品,根本不是宣称的平常售价3999元的商品,而是福袋活动同期售价比福袋统一售价更低的商品,如售价700元的商品。这种促销手段,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标价方式,误导买家消费交易,构成了价格欺诈。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3、限时免单

限时免单,顾名思义,就是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优先下单或者优先付款的买家可以享受免于支付货款的优惠。到底是优先下单还是优先付款可以享受免单,很多商家往往没有在商品展示页面详细、明确说明。买家通常咨询在线客服了解具体情况。买家在咨询在线客服后,客服在线回答的是优先下单还是优先付款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商家客服给买家明确回复的是,以优先付款的时间确定免单资格的,那么商家就应该按照活动信息和客服的回复执行限时免单的优惠。

如前所述,商家与买家之间构成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限时免单,关于限时免单商品详情展示页的活动信息及商家的陈述、声明、回复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只要买家符合免单条件,商家就要履行免单义务。否则,就是违约。如买家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判决商家免单。

二、假货

假货问题是电商行业、社会及法律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假货的直接受害人是消费者(买家),最终累积破坏的是整个电商市场诚信、公平的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对电商网购的信赖。一旦网购的信赖基础被打破,根本受害的将是电商行业和电商商家。商家要重视假货问题,明白售假的风险。对卖假货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通俗地讲,是行政机关对卖假货的商家进行罚款、责令整改、停业等行政处罚。我们现在重点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欺诈售卖假货,退一赔三

商家是经营者,买家是消费者。怎样算“欺诈”买家,后果怎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给了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商家与买家首先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买家通过商家的线上店铺下单购物,电商与买家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受《民法典》关于合同规定的约束。商家线上(销售网页)有关的产品、服务信息的展示、说明、标识等都构成了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商家发出的货物就要与线上展示的产品、服务信息一致,否则,就构成违约。商家违约卖货的后果是,买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交易失败。如果商家在线上商品销售页面上对产品的说明与商品真实情况不符,虚假宣传,伪造产品信息,误导买家做出错误判断、下单,这就是“欺诈”。对单纯的“货不对版”,即商家发出的商品与商品真实情况不符、与商家描述展示的商品信息不一致,达不到商家宣传的性能,但商品是真货,还不构成“假货”,不构成“欺诈”时,引起的只是退货退款,退款金额等同于货款,这就是“退一”,没有“赔三”。商家“欺诈”买家下单的,商家还要额外赔偿买家三倍的货款,这就是“赔三”。“退一赔三”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俗解读。

2、正确宣传,避免欺诈

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前提是买家能收集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欺诈”的行为和主观故意,证明货物是假货。实践中,证明“欺诈”存在较大难度,证明商品是假货需要进行鉴定。买家举证的难度空间,形成卖家规避风险的空间。

商家在电商平台对商品的描述、说明可以使用语言美化、优化的文学表达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传递商品美誉,但需要把握“真”与“假”的尺度及界限,避免进行虚假陈述或伪造商品信息,这样不至于形成“欺诈”,避免“赔三”。

举例说明,某商家在京东商城店铺出售翡翠手镯(该手镯的材质是人造翡翠,不是天然翡翠),商家可以对翡翠手镯及售后服务进行正面描述,如“精选翡翠,正品保证,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但不能出现“天然翡翠”的表述,用“天然翡翠”的表述已经偷换了产品的性质,构成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如果利用“天然翡翠”的宣传,让买家错以为是天然翡翠错误下单购买,事后发现是人造翡翠,这就是“欺诈”了,买家可以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如商家售卖假货及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达到一定规模和范围,商家面临的不仅是众多买家提起的大规模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商家还面临被追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者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就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商家需要了解出售假货的民事、刑事责任,衡量和预测自己的行为,不要因为假货问题付出惨重代

三、隐瞒商品重要事实,是欺诈,退一赔三

商家通常在商品销售网页通过文字或图片对商品的外观、性能、功效等方面进行正面地说明、展示,商家对商品性能描述的越美好、越清晰、越正面,买家对商品的了解越充分、好感度越大,作出购买决策的可能性就越高。正因为如此,商家才容易虚假宣传或隐瞒商品重要的事实,掩盖商品不足部分,带动买家购买。

商家在商品销售网页中,如果对商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隐瞒商品的重要事实,不让买家知道真实情况,使买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错误购买,这就侵犯了买家的知情权,构成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举例说明,2019年1月,邓女士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烟酰胺原液20ml,附赠烟酰胺5ml*2,实际支付219元。该商品的原产地区为中国台湾,境内目的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商品销售网页没有对是否经过备案进行描述。邓女士收货使用后,发现该产品没有备案,对其品质质疑。邓女士认为美某公司侵犯其知情权,构成欺诈,主张“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批准、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未经备案是涉及化妆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事实,买家在购买前是否知晓该事实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对该事实商家应当如实告知。商品尚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备案,销售页面并无对该商品是否经过备案的描述,可认定商家故意隐瞒了这一可能影响买家购买决策的情况。邓女士实际购买了该产品并使用,遭受了损失,其主张受到欺诈,要求返还货款并另行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四、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价款十倍赔偿或损失三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商家出售预包装食品,如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买家可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电商经营出售食品时,需要注意的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包括食品的内在品质和外在包装。出售的食品的内在品质有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严格约束,通过质检、抽查实施。而食品安全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预包装上必须有包装标签,标明产品信息、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这是肉眼可以直观判断是否合法。内在品质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外在包装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才是法律规定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否则,一旦任一条件不符合,商家都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食品价款十倍赔偿或损失三倍赔偿。

五、不正当竞争

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和市场份额的商品,已通过各种纸媒、网媒持续的宣传、推广,聚集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形成了知名商品品牌。该商品的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广告语、电商店铺的装潢等在商家持续的投入经营中,已成为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显著性特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品牌效益。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像注册商标那样的注册登记形式得到明确记载和保护,但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进行保护和维权。

如果商家未经知名商品的商家授权,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广告语等,利用知名商品形成的品牌效应,搭知名商品的销售“顺风车”,使公众发生混淆错误购买。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商家面临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如停止使用知名商品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广告语等行为、赔偿损失等。

商家靠不正当竞争获取的是短期利益,对商家长远发展没有好处,还会遏制电商的创新创造生命力。电商事业的长期持久发展需要提供品质过硬的商品、发挥自主创新品牌的潜能,不断打造自己的竞争优势。

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等网络侵权及刑事犯罪

移动互联网时代,商品或服务信息传播迅捷,知名商品的商标、品牌效应、知名人士肖像、商家的名誉随着网络的传播,经济价值更加显著。随之而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等网络侵权行为越发普遍。

商家出售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未经其他商家授权或同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买家混淆成知名商品购买,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样的,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经营目的,属于侵犯肖像权。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侮辱、毁损他人名誉,属于侵犯肖像权。这些侵权行为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他人损害。情况严重的,还涉及到刑事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

实施侵权的商家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商品或侵权内容、赔偿损失等责任。其中,关于删除侵权商品或侵权内容,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商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权利人的通知及时转达商家。

显然,电商平台采取的单方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对商家极为不利,尤其是在618、双11等购物狂欢节,平台擅自删除商品链接,意味着商家的商品无法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商家将无法出售该商品获利,对商家造成的损失极大。那么如何尽量避免这种损失扩大?商家应在接到电商平台转发的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尽快、第一时间向电商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其次,如商品是从他人处购买,需要保存购货合同、购货发票、付款银行流水凭证等材料,一定程度可以减轻主观过错。确定商品零售价格时,需要注意“进货价”与“零售价”价差的合理性,如果价差明显过大,被推定认为为商家明知商品系侵权商品仍出售的主观过错的可能性就越大,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大。

七、用户信息保护责任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在人们的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生活都受到电商影响。电商的发展和繁荣大大提升了人们生活的便利性和效率,但随之面临的情况是买家个人信息的大量公开。买家通过电商平台网购,首先要注册平台账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账号注册成功后,买家向商家下单,需要填写个人收货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等。买家向商家的下单的订单信息也呈现、保存在单家的系统中。如果商家系统出现问题或不慎没有保护好买家的订单信息和个人信息,就会导致不法分子从商家非法获取买家的订单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或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1、买家因用户信息泄露遭受损失,商家承担一定责任

近年来,这种问题非常常见。深圳的周女士,网购了迪奥香水,收货后,怀疑是假货,向在线客服申请退货退货退款。在线客服回复报税直邮商品不提供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后续,周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自称是商家售后客服,加微信退款。周女士遂加了微信。售后客服随后在微信上向周女士发送了她的购物详情截图(包括快递单号、收货人手机、收货地址、订单创建时间、订单付款时间、订单发货时间、订单完成时间、订单支付方式、订单支付号、用户账号、商品名称、金额),并向周女士发送了退款链接,周女士点击进入退款链接,并将姓名、卡号、动态密码发送给了售后客服。马上,周女士的银行账户被转走49999.96元。周女士发现上当受骗,随即报警。

最终,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她的损失49999.96元。法院认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电商)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电商作为网络运营者未能履行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对于因此给周女士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周女士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轻信陌生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电商向周女士赔偿29995元。

《民法典》实施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立法更加完善。按照《民法典》、《网络保全法》的规定,电商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要逐步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否则,对因用户信息泄露导致的损失,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如何改善

那么商家如何改善这个问题?我认为,电商先要有保护买家用户信息的意识和善意,要有保护用户信息的责任感和良知,加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先从规范内部工作做起。只有树立良好口碑,长久诚信经营,生意会越做越好。其次,要定期检查、维护平台的安全性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电商平台沟通、合作。再次,密切关注电商行业的类似问题,如发现类似案例或欣慰,做到及时提示买家,或者在购物网页上重点提示买家注意防范诈骗。

八、“7天无理由退货”的正确运用

有的商家店铺上标明“本店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有的商家店铺上标明“本店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或“本产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无论是“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还是“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都有法律效力,都是合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不是无条件退货。商家可以与买家对退货问题进行约定。商家在店铺显著位置声明“本店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或“本产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买家仍继续下单购买的,视为买家同意商家的声明,双方约定不退货。商家可以此拒绝买家的退货退款要求。

商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促销安排,妥善设置是否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或哪些产品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哪些产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这将是约束买家退货的有效规则,商家可以充分利用,既促销带动卖货,也避免发生退货争议。

九、刷单刷信

刷单刷信指不是真正买家的人与电商进行虚假交易,伪造交易记录,制造虚假的销量表象,做虚假好评,提高电商排名,从而误导真正的买家从电商购买商品,获得高销量和收益,刷单的人从中获得报酬。在具体的刷单操作中,刷单的人下单后,支付货款,刷交易量,刷好评,约定商家后续再返还货款,商家实际上没有发货,不存在真实的发货记录和物流记录。

1、刷单无效,商家可以不发货,不支付刷单报酬,但应返还刷单支付的货款

关于刷单的纠纷,是一方虚假下单购物,并支付了货款,商家没有发货,刷单完毕后,后续商家也没有返还货款。刷单的是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的表象,掩盖双方企图虚假增加店铺销量、好评率和资金往来密度达到误导、欺诈真实买家进行消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这种表面的买卖合同无效。商家应向刷单一方返还货款。刷单的人也无权获得报酬,商家可以不支付刷单报酬。

2、情况严重的,涉嫌虚假广告罪或非法经营罪

刑法层面,刷单的人参与或组织刷单的情节或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情形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刷单的人涉嫌虚假广告罪或非法经营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商家主动组织、参与刷单达到犯罪程度的,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构成虚假广告罪或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参考性意见

从规范、诚信经营的角度,为防范刑事风险,商家最好不要组织、参与刷单刷信行为。如果将风险控制在民事领域,合同无效,对商家而言,就是退回刷单一方支付的货款,该风险尚可控,不至于对商家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但一旦商家风险失控,参与、组织实施刷单达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涉嫌虚假广告罪或非法经营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就得不偿失。商家应至少将风险控制在承担民事责任范围。

以上是电商销售网购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我们讨论法律风险的目的,不是让商家为了回避风险就不做这件事、不去经营,而是正确的了解、认识风险,进一步防范和驾驭风险,把法律转化为利的工具,通过了解、适用法律,解决问题,制定合适、完善的法律方案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让电商有序、健康推进,实现安全、持续、稳定获利。

一、参考书籍

《法眼电商》(增订版),张延来著,法律出版社

二、参考法律

《民法典》、《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三、参考法院判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之三: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之二: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之四: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

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杨某某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5、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十:邓某与美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隐瞒商品重要事实,退一赔三没商量

6、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柏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太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之四:姜某与唐山某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8、周裕婵诉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易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平台和消费者对用户信息泄露责任的认定

9、王健、杭州概帮科技有限公司、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申某与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淘宝差评的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界定

11、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陈某与杭州易程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合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合同内容

12、韩红丹与深圳市福田区惠世养生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筠连县丹雨兵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947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微聚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贺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

16、王振杰、罗伟、张远柳等虚假广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参考文章

购物狂欢节来了法官帮你成功避“坑”-中新网

2021年618专栏(规则、干货、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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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评论

  • 臧淳予
    臧淳予 管理员

    遵守规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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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孟南在线
    徐孟南在线 管理员

    不错的干货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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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仓金琥
    云仓金琥 管理员

    很受用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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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靓仔大管家
    靓仔大管家 管理员

    这就叫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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